漳州热线5月16日讯(海峡导报驻漳州见习记者 郑瑞卿)立式招牌外立面距离墙体不得大于1.2米;户外广告位一经审批就长期拥有的惯例也一去不复返,户外广告位最长使用期限将限制在6年以内。这是记者昨日从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广告科获悉的《漳州市区户外广告和标志设置管理办法》新规定的亮点。
门面招牌广告要统一
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广告科叶科长介绍说,这个规定从本月起开始实施。
近年来,漳州市部分店招牌存在着一店多牌、小店大牌、乱贴乱挂、破损破旧等乱象,严重影响整个城市的市容街景。针对这一情况,《管理办法》对店招牌的具体设置作出详细规定:“沿街建筑物立面店招牌设置,应做到同一街道相对统一、协调,实行一店一牌,提倡设置霓虹灯式、内置式店招牌。”
《管理办法》还对门楣牌匾的设置位置作明确规定,单层建筑物的门楣牌匾应当设置在一层门楣以上,檐口以下位置;二层以上建筑物门楣牌匾的位置应当设置在一层门楣以上,二层窗台以下;高层写字楼二层以上单位一律在二层至三层建筑物范围内设置立式招牌。
同时,立式招牌外立面距墙体原则上不得大于1.2米,门楣牌匾外沿距离墙体原则上不得大于1米,上下沿和外立面应平齐。《管理办法》还规定,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及重要控制地段,建设业主应委托规划设计部门统一设计门楣牌匾的设置位置。同时《管理办法》还禁止在国家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的建筑控制地带、仿古建筑、古建筑、人字形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位期限6年
“高立柱、电子显示屏装置的设置使用期限为6年,其他户外广告设施为4年,临时布幅广告为30天,条幅广告为10天。”这是《管理办法》对户外广告位使用期限的规定,改变了过去户外广告位一经审批就被长期拥有的惯例。
记者了解到,以前设置的户外广告使用期限从今年5月1日起重新起算,期限满后市执法局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原广告设施进行勘察,该设施经确认可继续使用的,重新招标后,由新的中标者按照评估价补偿原设置者。今后,漳州市高立柱广告和重要路段、重要位置的户外广告位使用权都将只能通过这种招标或者其他公平方式获得。
统一设置公共广告栏
叶科长透露,《管理办法》考虑到了临时小广告能够满足市民的一些需求,方便市民生活,要求市执法局负责设置和管理公共广告栏,公共广告栏将统一用于张贴临时小广告,同时,张贴临时小广告还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叶科长还告诉记者,在电线杆、树木、道路护栏等地方随意张贴临时小广告还是要严厉打击,但是设置公共广告栏则可以疏堵结合根治牛皮癣。
另外,《管理办法》要求公益广告和户外广告同步规划、同步实施,规定广告管理部门或者广告设施产权单位制定拍卖、招标方案时,应安排不少于10%的广告位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经过批准设置的专门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的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改变以往部分单位以发布公益广告名义行发布商业广告之实的恶劣做法。同时,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空置,空置时应该以公益广告补充版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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