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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中级会计职称新版教材勘误汇总(更新中)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漳州热线-考试频道收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16

中级会计实务

P58例3-12答案应:
(1)答案没有问题
(2)应是:
营业厅的累计折旧金额=1800000×3%×8=432000(元)
借:在建工程 1368000
       累计折旧 432000
       贷:固定资产 1800000
(3)应是:
旧电梯的账面价值=200000-200000/1800000×432000=152000(元)
(4)答案没有问题
(5)分录应是:
借:固定资产 1567000

贷:在建工程 1567000


P62页
第二笔分录应该是:
借:在建工程   167 000
    贷:原材料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 000
        应付职工薪酬        50 000


中级财务管理

1.教材P26:方差的公式少了求和符号;标准差的公式中“Pi”改为“Ri”,将“Ri”改为“Pi”
2.教材P33:“三、系统风及其衡量”上面一行中“因数系统风险”改为“因为系统风险”
3.P55-P56:例题3-14的解答中“(P/A,2%,5)”改为“(P/A,2%,4)”,相应的计算结果也需要修改

中级经济法

P4 (六) 司法解释

误: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司法解释。
正: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二、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司法解释的发布机关为‘两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查院

P16 [例1-6] 王某的妻子半夜临产需送医院,由于夜深及王某家居住较偏僻而租不到车。正巧丁某开车路过,见状后提出以王某支付每公里100元车费为条件,将王某及妻子送至医院。王某无奈只好答应。请分析说明王某与丁某之间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

误:[解析]王某与丁某之间的民事行为无效。丁某的行为属于乘人之危,即乘王某处于危难之际,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正:此民事行为为可撤销。根据《合同法》五十四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乘人之危并不必然导致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受害一方因此而拥有可撤销权。教材中援引的《民法通则》是不适宜的。《民法通则》颁布于1986年,《合同法》1999年,依据‘后法优于先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例应适用《合同法》法条。


教材p227页【例5-14】
这里第(6)问的计算有些问题,题目条件2中给出了该厂全部债务为7246万元,又单独在3其他中给出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数额,证明7246万元中应该不包括需要支付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但在实际计算破产债权时,答案减去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115万元,得出了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为6051万元。应该不扣除115万元,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为66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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