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明确,凡是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按规定将该汽车送交当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收购,所得款上缴国库。
今后,公安部门、交通部门、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将通过与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联网的报废机动车信息查询平台,互通报废汽车信息,共同打击报废汽车不按规定回收、注销车籍和养路费、偷漏税、费等违法行为。
报废要交回行驶证
《规定》指出,省内所有汽车达到报废标准的,应及时报废回收。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要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省经贸委的资格认定。
车主在办理汽车报废手续时,要向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汽车,并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要通过公安机关机动车信息查询系统,核对验收交售的报废汽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动机号等,确认无误后,向经办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办理收购手续。完成有关手续后,报废汽车正式移入报废汽车收购站或拆解场。
若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在车籍登记地交售报废汽车的,车主可向事故发生地有资格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汽车,同时要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经办人身份证;事故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按规定核对,确认无误后,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办理收购手续。
报废车不得流入社会
其他执法机关收缴、没收的不允许上路应予报废的汽车,均须依法送交当地有资格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收购,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社会。此外,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因企业经济效益等原因拒收依法应予回收的报废汽车。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报废汽车时,发现下列可疑情况,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依法处置:证件有变造、伪造涂改痕迹的;回收的车辆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信息查询系统提供的信息不符的;车辆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有改动痕迹或车辆有其他明显改动、破坏痕迹的;公安机关查控的机动车辆;交通肇事逃逸嫌疑车辆;来历不明及其他可疑情况。
报废汽车信息将联网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在回收报废汽车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机动车信息查询系统核对报废汽车信息;公安机关车管所在办理报废汽车车籍注销登记、公路稽征部门在办理报废汽车养路费注销手续时,应当核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提供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信息,核对结果不符的,不得办理报废汽车回收手续、车籍注销登记手续、养路费注销手续。
车籍和养路费需注销
报废汽车所有人可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号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经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车籍注销手续。
对报废的汽车,公路稽征部门凭报废汽车所有人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单位车辆凭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由车主申请提出办理养路费注销手续。(朱亚圣 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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